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向納稅人取得的偶然所得征收的稅款。征稅對象主要是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質的所得收入。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偶然所得沒有起征點,偶然所得按取得的收入額依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單位和個人代扣代繳。按照現行稅收政策的規定,對個人購買“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其個人所得稅征免問題規定如下:凡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取得的收入額依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單注獎金低于1萬元,中獎者通過倍投,獎金總額高于1萬元的,是無須繳稅的。單注中獎獎金超過1萬元的,應該按照國家稅法規定,繳納全額獎金的20%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是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中國國家法律文件。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994年1月28日頒布)、稅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頒布)以及由中國各級稅務機關發布的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的規定,構成了現行中國個人所得稅法的主體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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