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條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申領和補辦換身份證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
2.申請人原申領的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的《數碼照相回執》;
4.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辦理流程:
1.持上述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首次辦理身份證,并填寫申請表。
2.申請表及相關材料證明提交后會進行初步審核,確認無誤后,申請人可領到《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
3.在通知時間內,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辦理的派出所領取證件。
1、公民常住戶口遷出本市市轄區和本縣行政區域的,在遷入地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的同時換領居民身份證;因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變更內容、污損或殘缺不能辯認的,也可申報換領新證。
2、須提供的材料:
(1)屬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變更內容、污損或殘缺不能辯認的:①《戶口簿》及原居民身份證;②兩張近期居民身份證標準相片。
(2)屬遷移變動的:①《遷移證》及原居民身份證;②兩張近期居民身份證標準相片。持上述材料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或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履行換領居民身份證手續,并交納證件工本費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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