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資金管理辦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研究制訂了《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并經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發布,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中國基金業協會鼓勵募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實施回訪制度,正式實施時間在評估相關實施效果后另行通知。
里面包括了,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私募基金募集應當履行下列程序:(一)特定對象確定;(二)投資者適當性匹配;(三)基金風險揭示;(四)合格投資者確認;(五)投資冷靜期;(六)回訪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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