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鎮社會養老保險
按照養老保險發放的有關規定,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憑參保人的死亡證明、養老保險手冊,領取4000元喪葬費和4000元撫恤金以及個人賬戶個人繳納部分的余款。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和部分已經出臺的部分省份新農保暫行管理辦法來看,參保人在60周歲之前身故的,除政府補貼外,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即個人繳費的全部金額及歷年利息扣除管理服務費,可以依法繼承。
參保人已經開始領取養老金的,保證期為10年。領取養老金不足10年身故者,其保證期內剩余年限的養老金,可由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一次性繼承或分期繼續領取至滿10年保證期;
無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支付其喪葬費;
領取養老金超過10年仍健在者,按原標準繼續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身故后養老金發放終止并清戶,其法定繼承人不再享有任何繼承利益。
3、商業養老保險
商業養老保險金的繼承形式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投保人在交費期間身亡的,根據不同合同約定,或將投保人個人交納全部保險費退還,或將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額給付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另一種是被保險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身亡的,合同一般會約定10年或20年的最低領取期限,領取養老金不足此期限的,其剩余的差額可一次性給付給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也可分年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繼續領至期限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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