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房產、財產的借口,所以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之實。而高利貸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并返還本金,目的是獲取高額利息。
對套路貸共同犯罪,確有證據證明3人以上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套路貸犯罪,已經形成犯罪集團的,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
套路貸的實質是一個披著民間借貸外衣行詐騙之實的騙局。套路貸已具備知識型犯罪的雛形,甚至有個別律師等法律從業人員成為作案人的共謀或“軍師”,給予其專業的“法律指導”,提升“虛假訴訟”的勝訴率,獲取高額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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