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第二章中對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繼承順序作了規定: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其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也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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