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的交易行為包括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等。
一、虛假陳述行為
虛假陳述包括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行為。
二、內幕交易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三、操縱市場
1、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欺詐客戶
欺詐客戶的主體是“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
1、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
2、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3、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4、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5、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6、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7、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五、其他禁止交易行為
1、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2、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
3、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4、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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