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預計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經營業績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一)凈利潤為負值;(二)凈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實現扭虧為盈。
半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時間最遲不能晚于7月15日,前三季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時間最遲不能晚于10月15日,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時間最遲不能晚于1月31日。
業績預告:
每年11月1日至來年1月31日之間,上市公司若復合下列兩項條件之一,要對全年業績進行預告。
條件一:預計全年業績將出現虧損、實現扭虧為盈或者與上年相比業績出現大幅變動(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條件二:在會計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經上市公司財務核算或初步審計確認,公司全年經營業績將出現虧損、實現扭虧為盈、與上年同期相比出現大幅變動(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如果規定時間內沒有預告,說明該公司全年業績很可能同比增幅或降幅不會超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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