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權與禁止反言是因為保險代理人的原因而產生的。棄權與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任意放棄其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某種權利,將來不得再向他方主張這種權利。事實上,無論保險人還是投保人,如果任意棄權可以主張的某種權利,將來都不能反悔。但從保險實踐看,這一規定主要約束保險人。
“棄權和禁止反言”就是約束保險人的一條很重要的原則。棄權與禁止反言原則的具體含義一般包括兩點:第一,由于保險合同以雙方的善意為基礎,體現實質上的平等,如果保險人放棄了其在保險合同中的某項權利,則不得再向投保人、被保險人主張該項權利;第二,對因合理信賴保險人的陳述或行為而受損害的被保險人,保險人不得出爾反爾。
簡單說來就是保險人放棄了某項權益后,就不能反悔,再以此進行抗辯。
關于棄權與禁止反言的問題,往往涉及到保險人、代理人和投保人三者之間的關系。保險代理人為謀取多收入代理費,往往對保險標的或投保人的聲明事項不作嚴格審核,而以保險人的名義向投保人作出承諾,簽發保險單,并收取保險費。一旦合同生效以后,發現投保人違背了保險條件,就產生了棄權行為。因為保險代理人本可以拒保,或附加條件承保。從保險代理關系上講,保險代理人是以保險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這可視為保險人的棄權行為。保險人不能解除保險代理人已接受的不符合保險條件的保險單,即所謂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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