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LP,LimitedPartner)即真正的投資者,但不負責具體經營。
普通合伙人(GP,GeneralPartner)有權管理、決定合伙事務,負責帶領團隊運營,對合伙債務負無限責任。
1)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資對合伙企業負有限責任;
2)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經營負責,一般有經營業績報酬;有限合伙人不負責經營,沒有經營報酬,只根據出資份額取得相應的經營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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