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其中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后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根據以上規定也就是說,上市企業的各類報告披露周期為:
1、上市公司年報披露時間:每年1月1日——4月30日。
2、上市公司中年報披露時間:每年7月1日——8月30日。
3、上市公司季報披露時間:1季報:每年4月1日——4月30日。2季報(中報):每年7月1日——8月30日。3季報: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4季報(年報):每年1月1日——4月30日。
另外上市企業如果遲發報告,也是會接受處罰的。
一般遲發年報、中報處罰:與遲發季報處罰類似,即從規定披露時間結束日止,凡是未作披露的上市公司,下個月第一天起實施停牌。
遲發季報處罰:股票將遭停牌.1季報在4月30日前,3季報10月31日前未披露季報的上市公司,前者自5月1日起,后者自11月1日起,交易所將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同時對公司及相關人員予以公開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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