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法》第88條的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并且在此過程中,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與其他一般企業法人破產相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償順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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