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3月15日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315標志肯尼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以后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并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 從1983年以來,在每年的315日,全球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舉行大規模的活動,宣傳消費者權益。
早在20世紀60年代初,國際消費者聯盟就已確定了消費者有下列基本權利: (1) 安全保障權 (2) 知悉真情權? (3) 自主選擇權? (4) 公平交易權? (5)依法求償權? (6)求教獲知權? (7)依法結社權? (8)維護尊嚴權? (9)監督批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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