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一個或多個少數民族在其聚居地方依法實行區域自治的行政區域。我國《憲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劃分三級行政地位的主要依據是少數民族聚居區人口的多少、區域面積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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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4種類型:
1、以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為主建立的自治地方;
2、以一個大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為主,并包括一個或幾個人口較少的少數民族建立的自治地方;
3、以兩個或兩個以上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的自治地方;
4、在某些漢族人口占大多數的地方也可以以漢族以外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為主建立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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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該地方的民族分布狀況。享受國家的照顧和優待;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權;少數民族干部還具有任用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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