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財產發生變動的,應當對該變動情況進行報告。被執行人在報告財產期間履行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報告程序。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都是可以被強制執行的,這個要看代位追償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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