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形容對人或物的一種留戀懷念的情緒,既可作動詞,例如:紀念革命烈士。也可作名詞,例如:做個紀念。
留念,留做紀念,留為紀念,還可引申為留心 關懷,舍不得離開之意,一般作動詞,例如:合影留念。
由此看來,留念是用來形容人的,而且是在世的人,而紀念是用來對去世的人或者是某件物品,比如說紀念先組紀念先烈。所以說我們在出去玩的時候,碰到了一些有紀念意義的商品,都叫作紀念品,而不叫留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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