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界限目前很多人一般參照納普勒斯研究的結論確定,其主要內容包括:
1、在一定時期內只對廣告目標對象進行一次廣告一般毫無價值。
2、在分析媒體有效程度時,暴露頻次要比到達率更為重要。
3、在一個購買周期,或4-8周時間內,至少要有2次暴露頻次才可能產生一點效果。
4、一般地講,在一個購買周期,或4-8周時間內需要有三次暴露,才能產生足夠的傳播。
5、達到一定額次后,其后的暴露所產生的價值是遞減的。
6、達到某一頻次后,傳播會變得毫無價值,并可能產生反作用。有人認為,超過8次就可能產生負效應,最佳頻次應為6次。但納普勒斯認為廣告使人厭倦與暴露頻次無關。
7、以上暴露頻次有效性與在不同媒體上進行廣告無關。即只要暴露頻次相等效果就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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