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4-11-16 04:00:31
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失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 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式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二與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第四條,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一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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