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于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二對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三對于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對于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四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于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五對于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構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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