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文書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條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制作。為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 物品 住處 工作地點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時使用。制作時由檢察長簽名或蓋章并加蓋人民檢察院印章。
?二、進行搜查,應當向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屬出示搜查證,并由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屬簽名或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屬不在場,或拒絕答名蓋章的,應當在文書上注明。?
三、本文書以搜查次數為單位制作。?
四、本文書共二聯,第一聯統一保存備查,第二聯使用后附卷。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