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承保意外責任的學平險,是否理賠,就取決于保險條款上是否將猝死排除在外。其次除了保險公司之外,學校是應當承擔責任的。
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學校的過錯,是指學校在教育教學管理工作中的瀆職、失職行為。這些行為表現為:對于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發生的行為或狀態,學校主觀上存在明知仍然有意為之或者放任不管;對于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發生的行為或狀態的危險性,
學校應當預見卻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盡管預見但因輕信不會造成傷害而沒有采取相應的措施加以防范;學生發生意外沒有采取有效措施治。
因此,學生在學校猝死,學校是應當擔責任,應當對學校的具體行為進行判定,按有無過錯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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