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聯合懲戒機制的建立,一些高等院校,特別是一些985、211及軍事類院校,對考生的資格審查比較嚴格,考生很有可能會因為父母的失信行為而無法被心儀的學校錄取。但要注意法律限制的是高收費私立學校,而不是普通教育機構,是不合理的開支,而不是正常范圍內的開支,任何人都無權擅自擴大適用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明確規定,父母是失信被執行人的,子女不能就讀高消費私立學校。如果失信被執行人在子女教育問題上一擲千金,這顯然有違社會公平原則,但這并不代表就可以隨意剝奪其子女受教育的權利。為了自身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個人應該重視自己的征信并保持良好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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