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根據基金管理人申請,為交易所交易基金提供在本所網上發售、申購與贖回、交易等的代碼及基金簡稱,并由基金管理人向市場公布。
交易所交易基金通過本所網上發售基金份額的,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本所會員可以接受投資者的認購申報,但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從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本所會員中選擇代辦證券公司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業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將選擇的代辦證券公司名單報本所認可后確定,由本所公布。
基金管理人應與選定的代辦證券公司簽訂協議,協議應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重點規定代辦證券公司申購(贖回)基金份額的額度控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繳納價差保證金、特定情形下終止申購贖回業務委托等風險控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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