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可以隨意解除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法》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可以隨意解除保險合同,但是需要提交相關資料。
2、在被保險人和投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以在一定情況下解除保險合同。
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方,在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是以生命作為保險標的,對于被保險人來說是有威脅的,但也是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的。
3、保險人即保險公司在一定情況下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一般情況下,保險人是不能隨便解除保險合同的。但是在以下情況中可以有權解除:
與投保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投保人未如實告知;被保險人或收益人謊報保險事故;復效未達成的;性別年齡錯誤填寫不真實。
4、法院可以強行執行解除保險合同
當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出現騙保、經濟糾紛或犯罪的情況,可以強制執行退保。尤其是理財性質的人身保險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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