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觀調控手段分為: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
經濟手段指政府在依據和運用價值規律的基礎上,借助于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主要包括價格、稅收、信貸、工資等。
法律手段指政府依靠法制力量,通過經濟立法和司法,運用經濟法規來調節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
行政手段是依靠行政機構,采取強制性的命令、指示、規定等行政方式來調節經濟活動。
法律手段的內容包括經濟司法和經濟立法兩個方面。經濟立法主要是由立法機關制定各種經濟法規,保護市場主體權益;經濟司法主要是由司法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制度、程序,對經濟案件進行檢察和審理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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