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 64條規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傷殘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只要發現指定的受益人有企圖謀害被保險人等不軌行為時,即使原先已聲明放棄其處分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仍可依法行使撤銷權,取消受益人的受益權利。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而死亡的
當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而死亡,其受益權因此而喪失,該受益人的繼承人不得繼承其權利,保險金請求權歸屬于被保險人(另有約定除外)。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也可另行指定受益人,此時指定的受益人又謂之為“后繼受益人”,最先指定的受益人為“原始受益人”。
3、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死亡的
當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死亡,或推定同時死亡的,保險金請求權由誰行使,世界各國的規定不盡相同。一般來說,受益人申請保險金要以受益人尚生存為前提,若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死亡,往往推定被保險人是為自己的利益訂立人身保險合同,保險金成為其遺產,由其繼承人受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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