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上的保險利益為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在血統、婚姻上的感情,或基于債務等關系而對被保險人的生命、健康或安全有合法與實際的經濟利益。
人身保險利益于合同訂立時必須具備,但保險事故發生時如已消滅,通常也不影響投保人的權益,因人身保險兼有儲蓄性質,此利益不應被剝奪。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無效。這一原則可以防止道德危險發生,避免將保險變成賄賻性質,同時在保險利益價值確定的情況下,可作為賠償的最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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