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與取保候審的區(qū)別,主要在于以下方面:
1、適用的范圍不一樣。保釋的適用范圍很廣泛,一般說來,除特殊案件,如殺人、強奸、持槍搶劫、外國人犯罪、走私、毒品犯罪及有前科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的保釋率很高。
而取保候審的范圍相對就比較狹窄。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適用取保候審的范圍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2、程序不一樣。國外警察實施逮捕后,須決定是羈押、無條件保釋還是有條件保釋。即便是開庭后,法庭仍須考慮是否應對被告人予以保釋。
而在我國,拘留、逮捕后就必須關押,取保候審是對拘留、逮捕措施的補充,而不是先決考慮。
3、權利不一樣。保釋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項基本的權利,司法部門必須優(yōu)先考慮,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不得拒絕。同時,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對與司法部門拒絕保釋有權利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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